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忠于事、施于行、技在积累、事在人为——终结1700余万诉请

发布日期:2022-05-09

案 情 简 介


2017年,作为B公司、C公司实际控制人的X总因开展网约车业务需要找到A公司(系一家P2P平台公司)谈合作,意通过A公司的融资平台向网约车主提供贷款。但由于A公司已经暂停发展新合作商。遂在A公司撮合下,X总将网约车业务挂靠到A公司现有合作商D公司名下,单独开设账户,各自独立核算。在A公司撮合下,B公司、C公司、X总与D公司及实际控制人(Z总)共同向融资平台所有投资人出具了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,表示愿意承担平台相应借款人的担保责任;同时,X总与D公司控制人因业务开展,双方就B公司的股权做了相应变更(详见图表1、2);X总向A公司缴纳了保证金。后由于各种原因,X总并未实际开展业务,A公司将保证金退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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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表1、持股说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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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表2、转股说明


后由于国家政策因素,A公司被要求清退P2P平台所有投资人,A公司为响应号召,清退了P2P平台所有投资人(受让了所有投资人的债权)。

2021年,A公司将包括B公司、C公司、X总等7人(公司)作为被告,诉至法院,要求承担担保责任1700余万元。

X总得知被诉后,于2021年9月找到本所联席合伙人贺飞鹏律师、黄小科律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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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 案 经 过


X总向本所律师提供了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、电话录音(被诉后与A公司前业务经理录音)。本所律师经过与X总的沟通,确认了以下事实:

1.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确系X总及B公司、C公司等人(公司)的真实签章;

2.虽然X总与A公司谈妥了相关合作,但并未开展任何一单业务;

3.保证金于2018年退还。

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,立即与审判法院进行了联系,并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书(因接受委托时已经接近开庭日期)。接下来,寻找案件突破口变得尤为重要。

从法律角度分析: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系X总及B公司、C公司真实且自愿签(字)章,“打掉”其效力(或主张撤销)绝不可能;如主张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已经解除,也无任何证据支撑或佐证。案件似乎陷入“死局”。更要命的是,当时A公司唯一经办此事的经理(现已离职),不愿配合出庭作证。此外,本所律师仔细分析A公司提交的近20G的电子证据后,发现所有证据均无任何破绽。

基于事实和现有材料的法律分析。本所律师多次与法官就事实进行沟通,法官也与原告进行核实。正所谓事在人为、功夫不负有心人,法官传来“好”消息:法官与原告核实的事实与本所律师与法官所沟通的事实基本相符。

在各方对基础事实均基本认可的情况下,本案似乎变得单一,即只剩下“法律”问题。目前关键的问题是,如何破解1700余万的担保责任。从法律角度分析:主张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已经解除、终止或者撤销,其完全没有证据和理由支撑。诉讼思路的确定,似乎陷入困境。案件开庭日期在即,诉讼思路还未确定,对于承办律师而言,应该没有比此更无奈的时刻。

正所谓忠于事、施于行、技在积累、事在人为!万般无奈之际,本所承办律师顶住压力,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将案件着手点定位到“公平、正义”原则上。

进入庭审,本所律师仅就案件事实再次重述(需要注意,就本案而言庭审中不宜过多发表意见,在情势极为不利的情况下,说得多错的多,庭审只需要听各方意见,寻找一个机会发表“公平、正义”的意见)。庭审中,A公司律师当庭陈述“我方确未开展任何一单业务”。此机会决不能放过,借此机会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:

1.我方确未开展任何一单业务;

2.我方在此事中有且仅有《欧洲杯押注平台》一个盖章、签字的地方;

3.A公司已经退还了我方相应保证金;

4.基于上述情况,如要求我方承担担保责任对我方极为不公平,也不符合正常市场商业行为逻辑……

(其余意见省略)

庭审结束后,法官被本所代理律师对“公平、正义”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的阐述所打动。主动联系本所律师,主持各方进行调解。

最终,在法官的撮合下,A公司与B公司、C公司、X总达成庭外和解,A公司撤回对B公司、C公司、X总的起诉(和解具体金额不宜透露,但可以说明的是该和解金额远低于减半收取后的诉讼费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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